哈尔滨金融学院章程
时间: 2019-06-06 13:11      点击:

 

哈尔滨金融学院章程

(提交第62次厅务会议审议批注修改稿)

 

 

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前身是东北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松江省分行于19506月创办的银行干部培训班,19541月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干部学校,197212月定名为黑龙江省银行学校,198011月更名为黑龙江银行学校,19832月成立哈尔滨金融专科学校,19835月黑龙江银行学校分立,19924月学校更名为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03月学校隶属关系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划转到黑龙江省管理,20036月黑龙江银行学校并入,20104月升格为哈尔滨金融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以诚为金,礼融天下”校训,形成了“文明办校,刻苦求学”的优良校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黑龙江省乃至全国的金融行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为区域经济和国家金融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学校将继续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内涵发展,促进转型提高,努力建设居于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金融特色突出的应用型财经类本科院校,促进黑龙江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简称“哈金院”,英文名称“Harbin Finance University”,缩写HFU。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www.hrbfu.edu.cn。法定地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学制。

第六条 学校是应用型财经类本科院校,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文、法、工协调发展,以金融为特色,立足龙江、面向东北、服务全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实施奖惩;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奖惩;评聘或推荐评定教师和其他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和调整员工薪酬待遇。

(六)依法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培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人才。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支持。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他用。

(六)依法依规公开收费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与校友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奖励与资助。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为规范,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重大事项。校友总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四)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逐步提高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重大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校按照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议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理事会按照理事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按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等组成。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委和行政下设的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各类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资产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管理应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使用有效、保护有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学校财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及专用基金管理等。

学校在经费使用上优先保障教学和科研经费需要。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后勤部门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物质和服务保障,学校应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徽由校名的中英文和数字组成。汉字“金”字构成中国古钱币图形,金字的撇和捺表现为拼音jinrong的首字母jr组成人字,1950是学校建校时间。

校旗为学校标识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与横式中英文标准校名上下组合。

学校标识标准色为墨绿色。

学校校歌是《金苑之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是1022日。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制定。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本章程生效以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